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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首例利用油泥炼油污染环境案在唐山滦县宣判
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近日,滦县公安局侦破的两起利用油泥非法炼油案,在滦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一审宣判,4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9日颁布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以来,全国首例因利用油泥非法炼油被以污染环境罪宣判的案件。
  据介绍,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,杨某利(男,53岁,滦县人)、杨某文(男,47岁,古冶区人)在无任何手续及环保设施的情况下,通过油泥商贩娄某(在逃)、梁某某(男,38岁,黑龙江省黑河市人)购买油泥,在滦县境内进行非法提炼。经过对炼油厂内所剩油泥和炼制所产生的油渣进行称重,其非法处置的油泥至少为124.06吨。
  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8日期间,申某某(男,37岁,丰润区人)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,非法购进至少215.36吨油泥,在滦县境内从事非法炼油活动,并在明知耿某某(在逃)也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,将耿某某购进的27.5吨油泥贮存于其炼油厂内。
  滦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20日对以上两起案件立案侦查。侦办过程中,该局环安大队民警辗转河北沧州及辽宁盘锦、营口等地开展大量侦查工作,为了查清污染物油泥的来源地,先后9次奔赴盘锦市调查取证。此案的破获,填补了全国空白,为今后侦办此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。
  油泥是指在石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物,通常为石油开采时的落地原油与土壤的混合物。在我国,油泥属于危险废物,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“废矿物油”一类。对油泥的买卖、处置,国家有十分严格的规定: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,运输油泥须向省一级环保部门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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